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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雄英与范远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英,范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黄雄英,男性,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范远忠,男性,汉族,1973年0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黄雄英与范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