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栋,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被告人董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被告人董栋为牟利,在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朝阳网吧内,通过QQ邮箱向谢某贩卖363张淫秽图片、33部疑似淫秽视频,从中获利人民币25元。同年9月初,被告人董栋在宁波市游泳俱乐部物业办公室内,通过QQ邮箱又将上述疑似淫秽图片和视频贩卖给王某,4,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告人董栋贩卖的疑似淫秽图片和视频中有33个视频、293张图片为淫秽物品。2017年2月16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海曙区将被告人董栋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栋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王某,4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淫秽图片、视频,淫秽物品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能自愿认罪,且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