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大法与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大法,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翁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1行初52号原告:翁大法。委托代理人:吴津、周军平,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钟善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翁小贵。委托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大法诉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大法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大法撤回对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大法承担。审 判 长 侯保中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陈久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