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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大法与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大法,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翁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1行初52号原告:翁大法。委托代理人:吴津、周军平,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钟善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翁小贵。委托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大法诉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大法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大法撤回对被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翁小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大法承担。审 判 长  侯保中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陈久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