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2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负责人:刘建兵,组长。上诉人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1民初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蒲江县红炉村村民委员会未经红炉村7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违反法律规定与刘在兵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刘绍清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该诉请涉及的《果园承包合同书》效力问题,上诉人已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在确定前述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2016)川013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炉村7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川01民终649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现上诉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就同一合同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据此,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另上诉人所述本案“发生新的事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