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皖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安徽华远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安徽华远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皖执恢3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顾平,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省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邵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发,该公司经理。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与安徽华远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本院在执行中发现安徽华远能源有限公司与顾娟、梁明、赵金龙、柳传兵等四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执行案件的需要,本院将本案指定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7)03皖执恢3号的执行案件,指定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昌米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李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