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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金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金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杰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永刚,金岩军,于兆欢,高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人陈正斌。被执行人青岛金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业。被执行人青岛杰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兆欢。被执行人谢永刚。被执行人金岩军。被执行人于兆欢。被执行人高淑波。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杰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永刚、金岩军、于兆欢、高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青岛金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杰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永刚、金岩军、于兆欢、高淑波给付借款16884803.7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杰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大田路以南、岙莱路以东、温泉工业园内房产以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大田路2657号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上述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