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思胜与刘四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65��申请保全人高思胜,男,1973年12月09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七丽,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刘四昌,男,1975年06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高秀花,女,1975年05月28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高思胜与刘四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06日对被保全人刘四昌名下的云Lxx**号雷克萨斯轿车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于2017年07月07日对被保全人刘四昌、高秀花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荣誉28幢(房产证号: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