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发与被告吴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吴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384号原告:张发,男。被告:吴刚,男。原告张发与被告吴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发负担。审 判 长 张光宇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