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777汪秀云与邓怡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云,邓怡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777号原告:汪秀云,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程莉,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怡维,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汪秀云诉被告邓怡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汪秀云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汪秀云负担。审判员 王 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