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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明均与胡廷贵、罗太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均,胡廷贵,罗太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753号原告:刘明均,女,汉族,1929年6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胡廷贵,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罗太方,女,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刘明均与被告胡廷贵、罗太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明均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明均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