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明均与胡廷贵、罗太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均,胡廷贵,罗太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753号原告:刘明均,女,汉族,1929年6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胡廷贵,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罗太方,女,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刘明均与被告胡廷贵、罗太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明均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明均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