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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莉与张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张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3421号原告朱莉,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利民,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朱莉为与被告张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法忠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莉基于被告张利民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的《借据》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利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贷事实如下:出借人:朱莉;借款人:张利民;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日期2016年4月27日,还款日期未约定;约定利率标准: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按每日0.5%计算;还款情况:出具《借据》后未归还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朱莉与被告张利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可依法认定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朱莉可随时催告被告张利民还款。现张利民未能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民归还原告朱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利民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法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