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方继云、方丽娟等与程智斌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云,方丽娟,方惠娟,方美娟,方建华,程智斌,吴雪琴,程智玲,程伊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430号原告:方继云,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方丽娟,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惠娟,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美娟,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与四原告系近亲属关系。原告:方建华,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智斌,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雪琴,女,193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智玲,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伊娜,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继云、方丽娟、方惠娟、方美娟、方建华诉被告程智斌、吴雪琴、程智玲、程伊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国强审 判 员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