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方继云、方丽娟等与程智斌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云,方丽娟,方惠娟,方美娟,方建华,程智斌,吴雪琴,程智玲,程伊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430号原告:方继云,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方丽娟,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惠娟,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美娟,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与四原告系近亲属关系。原告:方建华,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智斌,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雪琴,女,193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智玲,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程伊娜,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继云、方丽娟、方惠娟、方美娟、方建华诉被告程智斌、吴雪琴、程智玲、程伊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国强审 判 员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