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小明、张小静等与罗梅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张小静,罗梅娇,张小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07号原告张小明,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张小静,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罗梅娇,女,193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张小满,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张小静诉被告罗梅娇、张小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张小静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小明、张小静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张小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小明、张小静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