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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程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程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56号申请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41604。法定代表人罗征文,董事长。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金程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9572788J。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函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