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王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王兆法,曹继香,牛本杰,李淑梅,李培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行长。被执行人王兆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继香,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本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淑梅,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培增,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兆法、曹继香、牛本杰、李淑梅、李培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兆法名下的鲁Q×××××江淮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