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明益张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益张华,黄明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益张华,绰号阿一,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人黄明益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明益伙同同案人黄荣光、陆世行、樊金腾、黄古利、王镜章、叶泽金、关信佳、张武达(均已判刑)在本市荔湾区西塱永安关氏祠堂内及附近池塘边一空置地(龙船塘)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由被告人黄明益负责派发赌资及维持赌场秩序,同案人张某负责看场,同案人黄某2、王某负责吸引赌客,同案人关某、陈某、黄某3负责顶脚及看风,同案人陆世行、樊某负责保管、统计“抽水钱”,同案人黄某1负责派发利是,同案人许某、叶某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及抽头渔利,共“抽水”逾人民币116000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明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明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