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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晓勤。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经营者,黎刚剑。被执行人黎刚剑。被执行人冯云。被执行人黄冬梅。被执行人李海波。申请执行人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收入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