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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富国与马言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国,马言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2372号原告:王富国,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马言代,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富国与被告马言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言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富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言代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3年1月6日借我现金50000元,我把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由其为我出具了借条。后当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往后推。我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言代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富国与被告马言代系朋友关系。被告马言代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王富国当场交付被告现金50000元后,被告马言代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马言代向原告王富国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积极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王富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言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言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富国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言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