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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潭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潭,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631号原告:林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潭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良种场体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办理退休。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良种场系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告是良种场职工,1972年由营口市盘山县渤海乡符家大队转为盘山县示范繁殖农场,归属盘山县农业局,是林业部批准的二类事业单位,1984年改为盘山县良种场,2011年盘山县良种场划为双台子区,但机构职能未变,改为双台子区良种场。2004年,原告听说被告将原告的劳动人事关系变为农垦体制管理,由于农垦体制管理的退休待遇(含养老保险)低于良种场所退休待遇(含养老保险),对此自2005年初,原告先后信访市、省、中央有关部门要求被告不能将原告的良种场体制待遇变更为农垦体制管理,但未有奏效。2009年初,被告违法按无档案管理将原告的良种场体制管理变更为农垦体制管理,但至今既没有按良种场体制办理退休(含养老保险),也没有按农垦体制办理退休(含养老保险)造成了原告有法得不到保护,原告多次上访要求解决至今未果。2017年2月15日,原告申请双台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原告的要求,仲裁委于同年3月27日裁决不予受理的通知。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虽然户籍所在地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但是,其没有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工作过,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也没有为其发放过劳动报酬,更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原告要求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办理退休和交纳劳动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向双台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已裁定不予受理。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于1970年由原盘锦地区盘山区渤海公社符家大队分离建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该单位人员大体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一部分是按照国家计划历次招录的工人、履行了相应的手续,但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大部分为农工,户籍在良种场,从事农业生产。1985年以前,原告是良种场农工,从事农业生产。1985年土地承包到户,原告分得口粮田和劳动力责任田。2003年土地调整取消多田制,原告分得1.5亩土地。而后,盘山县良种场划归盘锦市双台子区,改为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原告向本院提供良种场财物制度一份、良种场说明一份、国家信访局转送辽宁省委信访函一份、盘锦市信访局信访交办函一份、盘锦市双台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人仲字[201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向本院提交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经济局《关于单成启要求按事业单位编制办理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文件一份。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系关于职工身份的争议,此争议不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畴,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林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