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文廷与向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廷,向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566号原告张文廷,男,生于1931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琼,女,生于1966年9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人,住本市。系原告之女。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贞超,男,生于1987年2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廷诉被告向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艾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