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永福机电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城阳区永福机电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44号原告: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童善桥村(西永都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29620P。法定代表人:何盛奎,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城阳区永福机电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华硕路133号。负责人:朱东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永福机电经销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交纳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