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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鲁成辉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成辉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13刑初9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成辉,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伊春市带岭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带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成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带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洪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鲁成辉没有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人工作职责和巡护工作制度,导致大青川林场368林班内水曲柳66株、黄菠萝1株、云杉1株、落叶松5株被盗伐,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鲁成辉于2017年5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成辉在日常森林资源管护巡护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能及时发现其专业管护责任区内国家二级珍贵树木水曲柳、黄菠萝被大量盗伐,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鲁成辉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鲁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成辉系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大青川经营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其专业管护责任区为大青川经营林场368、369林班,负责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保护,制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等非法活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由于其在日常管护中,没有认真履行专业管护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巡护工作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其专业管护责任区368林班内水曲柳66株、黄菠萝1株、云杉1株、落叶松5株被盗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被告人鲁成辉于2017年5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茹某、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安某证言证实,鲁成辉系大青川经营林场负责管护367、368、369林班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其应按照管护责任人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2、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悔过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鲁成辉于2017年5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悔过的经过;3、带岭林业实验局大青川经营林场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鲁成辉自2014年6月起系该单位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工作职责、巡护工作制度证实,作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应按工作制度履行职责;5、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现场勘查GPS定点技术说明证实,大青川经营林场368林班GPS卫星定位点(5207756、505878)实地进行勘察,勘察结果为被盗伐水曲柳36株、黄菠萝1株、云杉1株、落叶松5株;368林班GPS卫星5个定位点(5207363、505941)、(5207328、505901)、(5207553、505875)、(5207491、506078)、(5207332、506267)实地进行勘察,结果为被盗伐水曲柳30株;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盗伐现场位于带岭林业实验局大青川经营林场368林班,水曲柳66株、黄菠萝1株、云杉1株、落叶松5株被盗伐;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成辉的自然情况;8、被告人鲁成辉供述:2014年6月,我担任大青川经营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2016年我负责管护368、369林班,2017年负责367、368林班。在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间,我负责的368林班有十多次林木被盗伐,我都报告了,但我报的盗伐林木数量与实际被盗数量不符,是我工作不认真,巡护不到位造成的,工作中没有尽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于2017年5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成辉身为受带岭林业实验局大青川经营林场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专业管护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巡护制度,导致其专业管护责任区内国家二级珍贵树木水曲柳、黄菠萝被盗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予支持并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成辉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迟福志审判员  郭运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