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6刑初86号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咸丰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7年5月24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咸丰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同组村民毛某1将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白水坝村10组(小地名大竹林湾)山林中的一株红豆杉采伐,其立木蓄积为0.423立方米。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经咸丰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配合咸丰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赃物红豆杉,该赃物已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物证: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毛某1、毛某2、卢某的证言,提取物证登记表,立木蓄积计算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明,登记保存清单,原始检尺码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咸丰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配合咸丰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赃物,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黄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红豆杉予以追缴,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三、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