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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常伟、石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山,常伟,石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财保82号申请人:王金山,公民身份号码X,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常伟,公民身份号码X,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金山,公民身份号码X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金山与被申请人常伟、石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金山名下坐落佳木斯市郊区松江乡兴国村产权证号为X号、建筑面积7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档案。担保人王某某提供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湾小区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74.14平方米的私有住宅楼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金山名下坐落佳木斯市郊区松江乡兴国村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75平方米)的产籍档案,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湾小区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74.14平方米的私有住宅楼房,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97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谷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