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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禹清与被告周圣寅、陈又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清,周圣寅,陈又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03号原告禹清,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027546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伦,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18131605211844。被告周圣寅,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号。被告陈又新,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号。原告禹清与被告周圣寅、陈又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禹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清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禹清承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