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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671号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白马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44XD。法定代表人何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某,男,1981年10月2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娟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