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霍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