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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金广与沈金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广,沈金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312号原告:赵金广,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沈金条(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广与被告沈金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金广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燕丽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