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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鑫隆小额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24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萨日娜,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12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萨日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所冻结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萨日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户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