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先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先光,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先光于2016年12月22日凌晨伙同杨某某(已判决)盗窃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阳路靠近半岛逸景小区一旁路段电井内价值4039元的电线320.56米。被告人赵先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先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先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6个月折抵刑期6个月。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