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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与陈兵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陈兵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27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奇,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陈兵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