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娟子、刘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子,刘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娟子,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霞,女,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红军,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子、刘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小丽、朱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娟子、被告人刘霞及其辩护人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张娟子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新城2-1-901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利用麻将进行赌博。2017年1月被告人张娟子与被告人刘霞经协商后,二人共同经营该赌博场所。从2017年元月至案发,二被告每天均组织人员到该场所,利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活动,经查证共获利760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娟子、刘霞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娟子自愿认罪,辩称其家中父母年事已高,且丈夫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为了生计开设了赌场,但是并未获利,都是欠账。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霞自愿认罪,辩称其是初犯,没有经济来源,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霞因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有三个孩子需要照看,为生活所迫才开设赌场,且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数额小,没有实际获利,都是欠账。被告人刘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无前科,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张娟子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新城2-1-901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利用麻将进行赌博。2017年1月被告人张娟子与被告人刘霞经协商后,二人共同经营该赌博场所。从2017年元月至案发,二被告每天均组织人员到该场所,利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活动,经查证虽获利人民币76030元,但均系欠账,并未实际获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娟子、刘霞的供述和辩解;有证人王某1、赵某、王某2、田某、李某、刘某、杨某、邓某的证言;有账本四册;有检查现场照片;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娟子、刘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娟子、刘霞系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娟子、刘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霞系生活所迫开设赌场,没有实际获利,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娟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刘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同奎人民审判员 姚瑞侠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