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丹丹与张振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丹,张振领,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762号原告:孙丹丹,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张振领,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第三人: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君利新家园商业门脸33-35号。法定代表人:田秀英,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丹丹与被告张振领、第三人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盛世豪庭4-2-601号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镇盛世豪庭4-2-601号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