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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南溪、刘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南溪,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何南溪,男,1991年11月21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振,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南溪与被执行人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查不到该车的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