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南溪、刘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南溪,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何南溪,男,1991年11月21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振,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南溪与被执行人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查不到该车的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