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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与刘存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刘存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990号原告: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女,1993年6月出生,哈萨克族,额敏县上户镇库玛克一村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努尔古丽,额敏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存美,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额敏县上户镇库玛克一村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洪国(被告刘存美之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额敏县上户镇库玛克一村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与被告刘存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原告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已预交),由原告巴合别克·贝尔列思汗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