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应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902号起诉人:何应周,男,生于1932年11月13日,汉族,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何显茂,男,生于1958年3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2017年7月6日,本院收到何应周的起诉状。起诉人何应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南部县楠木区中学校赔偿占用何应周住房、拖铺、碾米房、宅基地的费用共计500000.00元;2、赔偿宅基地和房屋周围作物、竹子损失;3、要求南部县楠木区中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何应周诉称,1958年因修建楠木区初级中学,楠木镇政府将何应周家的住房五间、拖铺两间和碾米厂房及房屋周围树木、竹���共计1.5亩土地规划修建楠木区中学校。何应周认为依照川委办1984年X号文件,南部县楠木区中学校应按政策赔偿自己损失,经多次上访但均未解决该问题,遂起诉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应周与南部县楠木区中学校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应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鑫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