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德强与商丘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强,商丘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阮传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78号原告宋德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杭民,经理。第三人阮传可,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宋德强诉被告商丘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阮传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宋德强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宋德强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德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宋德强。审判长 金士军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