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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丹燕、周波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燕,周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丹燕,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周波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丹燕与被执行人周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布控抓到被执行人周波强,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0000元,余款180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