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宗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宗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82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负责人:杨小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理人:罗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敏,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西省郯城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刘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判长 方媛媛审判员 杨俊洁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龙楚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