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国,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670号自诉人袁卫国,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人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自诉人袁卫国以告人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袁卫国以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袁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袁卫国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