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晶与宰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宰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625号原告:刘晶,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宰俊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刘晶与被告宰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3分。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明确,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润通审判员 孟凡洲审判员 韦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