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玉峰、刘建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峰,刘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建亮,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赵玉峰与被执行人刘建亮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亮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培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