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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钱建华与邵依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华,邵依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36号原告:钱建华,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依婷,女,199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主要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主要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华与被告邵依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建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钱建华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亚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