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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恒、周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周钰,曹玲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恒,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周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曹玲莉,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恒与被执行人周钰、曹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周钰、曹玲莉共同向张恒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二、周钰、曹玲莉向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周钰、曹玲莉负担本案诉讼费45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