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林一朝石材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11号申请保全人:吉林一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7-5-3号。法定代表人:蔡瑞阳,董事长。被保全人: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兴隆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保全人吉林一朝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冻结了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解放大路支行×××账户存款。现申请保全人吉林一朝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解放大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解放大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