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伍国锋与李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国锋,李海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35号原告:伍国锋,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海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国锋与被告李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国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国锋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