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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伍国锋与李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国锋,李海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35号原告:伍国锋,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海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国锋与被告李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国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国锋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