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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林根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根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2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根,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林根与被害人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二人登记离婚。2016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王林根到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167号王某2家中,踹破门锁进入屋内,持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1、王某2。因被害人王某1报警,被告人王林根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4、王某3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林根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林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