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韦玉莲、李艳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玉莲,李艳飞,王楚焱,广西西林县瑞桂吉纯生态木棉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9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玉莲,女,1937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飞,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楚焱,女,1997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系李艳飞的女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俊,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西林县瑞桂吉纯生态木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木材公司院内1栋A单元6号房。法定代表人:苏瑞权,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益,广西知君(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玲,广西知君(西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韦玉莲、李艳飞、王楚焱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西林县瑞桂吉纯生态木棉有限公司林木林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苏瑞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益、朱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韦玉莲、李艳飞、王楚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隆文雄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