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龙生、陈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生,陈飞,卢勇,陈昌明,邱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生,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飞,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卢勇,男,1965年11月18日,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昌明,男,1958年1月13日,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邱志平,男,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李龙生与陈飞、卢勇、陈昌明、邱志平合伙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