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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6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号。负责人:郑田福。委托代理人:商晶晶、陈硕(实习),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街西大道48号1楼西面。法定代表人:徐宁。被告:周宝圭,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项世海,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叶红,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恒富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叶红。被告:徐宁,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霞,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伟,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美爱,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周宝圭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2幢1016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2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70**号)。2.查封被告徐宁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天和景园3幢22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24**;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82**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周宝圭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2幢1016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2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70**号)。2.查封被告徐宁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天和景园3幢22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24**;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82**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冰洋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周宝圭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2幢1016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2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70**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周宝圭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2幢1016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2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70**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填发人朱冰洋执行送达人当事人签收后将此证寄回(送回)本院立案庭。不能送达的原因或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徐宁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天和景园3幢22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24**;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82**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周宝圭、项世海、朱叶红、浙江旋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宁、李霞、徐伟、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徐宁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天和景园3幢22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24**;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82**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784民初5606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填发人朱冰洋执行送达人当事人签收后将此证寄回(送回)本院立案庭。不能送达的原因或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 来源: